通讯员江小简报道 2007年
11月27日上午,广东省卫生厅与我院签订了省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并颁发了铭牌和证书(见右图)。按照协议,我院自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成为广东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省管定点医疗机构。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省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用,可由本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补偿。为了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合理使用,协议规定:参合人员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要求其出示合作医疗证,并审查合作医疗证及其它有效证件的真实性,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定点医疗机构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参合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就医服务;严格执行省关于“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控制使用个人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在提供须由参合农民自付的超出“新农合”支付范围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必须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定点医疗机构所有住院参合农民超过“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应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15%以内。
在卫生厅签字现场,我院代表承诺,将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为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尽最大努力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