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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职工宿舍出租屋管理规定
根据《广东省出租房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为了加强我中心职工宿舍出租房和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落实“房主和承租人共同负责,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出租屋业主要到中心房管部门登记出租情况实行备案,承租人要留下工作单位、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出租屋业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居住。
三、承租人入住后一星期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证(本市户口除外)。
四、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
五、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行为,承租人必须遵守中心宿舍的管理规定,不得有妨碍邻里正常生活的行为。
六、业主经常了解承租人的生活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或可疑现象及时通知保安员或报派出所。
七、承租人搬出物品时,提前通知中心房管部门,房管部门视情况联系业主复核,通知保安放行。
八、业主保证出租房屋内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承租人要安全使用出租屋,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 告知业主予以消除。
九、出租屋内必须配备有灭火器(每户不少于一个),安装有管道煤气的出租屋,不得使用瓶装煤气,且所使用煤气炉必须有自动保护装置。
十、承租人不得随意在出租屋内留宿过往亲戚、朋友、老乡等非出租屋的租住人员,如确有需要承租人应与同来访者持有效的合法证件立即到保安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肿瘤防治中心
200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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