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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共财产和职工及病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中心所属的各部门、家属区,驻院相关单位均须依照本规定实施“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搞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三条 本中心法人代表是中心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全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中心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组长(行政后勤副院长担任)是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是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
  第四条 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科室、部门、班组、家属委员会设安全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由总务科、设备科、房管科、中心办、信息科、实验研究部、膳食科、质控科、保卫科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中心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建立本单位的防火档案,确定本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疏散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四、定期组织灭火技能的培训。
  五、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值班人员的在岗情况。
  六、组建中心的义务消防队。
  七、负责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定期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维护进行监管。
  八、定期对各科室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 各科室、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教职员工的防火意识。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科室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及使用规程。
  四、严格执行每日防火巡查登记制度,落实整改措施。
  五、负责保管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发现丢失、损坏和非灭火使用的情况,要查明原因并及时保卫科做出处理。

                               第三章 电器管理
第七条 中心各科室、部门的用电施工、维修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 不能乱接乱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其它金属丝线代替保险丝。
第九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所需,须到保卫科办理手续。
第十条 相关部门对使用的空调、热水器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电器设备要经常检修。
第十一条 新增设的电气设备,要经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通电使用。
第十二条 禁止各种电焊作业,确因工作所需必须到保卫科办理手续。

                        第四章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得自行存放,必须备用的化学危险品,应有专人负责,存放不得超过每间房5公斤。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落实各种化学实验操作规程,严禁用明火直接加温各种易燃药品。  
第十五条 计算机房等存有高精密仪器及贵重仪器的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库房不能兼作修理间,使用电烙铁应配有支架,人走断电。
第十七条 各种气体钢瓶要远离火、电和其它热源,并放置在阴凉或空气流通的地方。

                      第五章 档案、图书馆、库房管理
第十八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库房是收藏各类图书报刊和档案资料的场所,是防火重地,严禁明火、吸烟。
第十九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库房使用的照明灯距资料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不准使用碘钨灯照明。
第二十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库房的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前要认真进行检查,确无隐患方可离开,严禁留宿。
第二十一条 库内物资必须按照防火规范分类、分堆储存。
   
                            第六章 医疗科研大楼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吸烟区外,严禁吸烟,严禁明火。
第二十三条 汽车进入地下车库停车后必须熄火,严禁在车库内修车、加油。
第二十四条 汽车司机要认真遵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车库内不准放置其它物品,汽车进库停放时车头应朝外,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六条 多功能会议厅、各会议室的电气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会后人离息灯、关闸。
第二十七条 煤气管道系统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七章 后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木工房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每天必须清除工作间内的刨花,木屑等可燃物,并集中放在安全地点。木料、成品、半成品均要摆放整齐,保证消防道路畅通。
第二十九条 食堂是用火较集中的地方,全体人员必须遵守防火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油库及周围严禁吸烟、严禁明火作业,确因工作所需在动火前必须做好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地、修建工地临时动火必须到保卫科办理手续,方能动火,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中心的有关防火规定,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

                         第八章 消防设施 器材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三十五条 各科室、部门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如有丢失、损坏及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爱护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用或它用,不得私自拆卸消防设备,对无故损坏要按价赔偿。影响救火造成危害的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 奖励 处罚 其它
第三十七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将视情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中心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200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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