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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科研大楼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新大楼治安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中心“医、教、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和《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条例》,结合我中心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门卫管理,对进入新大楼的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要严格验证登记,携带行李、物品出门须验证检查或凭放行条放行。
二、门诊、住院病人、陪人和探视人员,要遵守医院诊病、住院的规定,听从医务工作人员的指导,遵守医院陪人探视制度和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准在诊室、病房吸烟、饮酒和烧炉子,禁止将有碍卫生、易燃、易爆、剧毒、武器等带入大楼内。
三、在我院就诊的病人,治疗、检查、住院转诊、用药、开诊断书和休假证明等,要听从医务人员安排,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准以任何借口拒付医疗费用。
四、住院病人及陪护人员对医院服务态度、医疗意见、纠纷等,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任何人不得无理取闹、殴打、威胁、侮辱工作人员,不得损毁医院的医疗设施、物品及公共设施、不得妨碍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加强门诊部及病房的安全防范工作,严防不法分子乘病人之危进行偷盗、拐骗、诈取财物和进行破坏活动,无关人员不准在门诊和病房留宿。
六、大楼内应保持安静、整洁,禁止在大楼内大声喧哗、吵闹,严禁在病房兜售药品和药方,禁止在楼内乱张贴广告、启事。
七、不准以任何借口长期占据床位拒不出院。
八、不准干涉、阻挡对尸体的常规处理,禁止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任何场所,禁止在大楼内为死者举行各种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动,超过医院规定存放期限的尸体,医院有权代为处理。
九、进入大楼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挂胸牌上岗制度,因其它原因而没有配带胸牌的工作人员,应主动的向值班门卫讲明原因,作好登记,经门卫允许后方可进入。
十、入大楼参观、来访的团体或个人,接待部门或个人应事先通知值班门卫,并在门卫处作好登记。
十一、严禁工友(临工)在上班时间带亲友进入病区或科室。
十二、严禁工友(临工)或其它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趁人不备将他人财物占为已有。
十三、凡进入大楼工作的工友(临工),用工单位和部门必须将所用工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小一寸免冠照片各一张交保卫科备案,因违纪违规被开除的工友,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再次招聘使用。
十四、外单位借用我中心新大楼设施、场地的,接待部门应事先向保卫科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十五、凡进入大楼施工、维修,服务的外来人员应在门卫处进行登记,期限超过一周的应持用工单位(个人)的证明到保卫科办理临时出入证。
十六、严禁他人以任何借口无故冲撞、辱骂值勤门卫。
十七、值班门卫应坚守岗位,举止大方、文明值勤、热情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工作,严禁门卫耍特权,打人、骂人、刁难群众。
十八、违反上述规定者,保卫科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本院职工情节严重者报中心依照《缺陷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行为的交公安部门处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心保卫科
200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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