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生申报入户须知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所生的婴儿,均应到其生父或生母的户口所在地分局办证中心申报出生登记。
(一) 父或母是本市驻穗部队现役军人婚后所生的婴儿;
(二) 父亲是本市居民,母亲户口在外地,婚后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所生的婴儿。
二、申办出生登记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1、《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父母(或一方)是单位集体户口的,随父母入单位集体户口,需提出入户申请并由单位保卫科签曙意见,父母是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及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随父或随母入部队所在地集体户口)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综合办证厅
地址:东华东路363号(原东山区分局综合办证厅)
咨询、投诉电话:8777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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